近年来,陕西省不断加快推动地热能发展,2018年以来,当地政府出台了《关于申报中深层地热能建筑供热试点示范的通知》《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地热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文件、规划和具体政策,有力促进了陕西省地热能产业发展。
2020年3月17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了题为“我省进一步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规模化发展”消息。官方消息指出,日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力争到2021年底前,关中地区城城镇新增地热能供热面积2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供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按照通知,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及办公、教学、医院、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应全面推广地热能供热。各地要制定地热能建筑供热年度计划,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等计划。
以下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消息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地热能供热健康发展,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地热能供热统筹指导
通知指出,要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技术多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在热电联产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地热能供暖,采用多能组合供热的技术方法开发利用地热能。各地地热能建筑供热方式选择,应与本行政区城镇区域清洁取暖规划、地热能供暖发展规划及工作方案相衔接。力争到2021年底前,关中地区城城镇新增地热能供热面积2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供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组织策划
按照通知,采用地热能供热的新建建筑,应预留供热设备用房、电源、用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和取热井用地,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及办公、教学、医院、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应全面推广地热能供热。各地要制定地热能建筑供热年度计划,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等计划。
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
通知明确,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工程备案。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热系统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应报备工程验收资料。各地要培育地热能建筑供热产业队伍,扶持骨干企业在技术工艺改进、核心设备研发、工程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取得新成效。
建立健全地热能建筑供热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季度对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工程进度、开工竣工时间、建筑供热面积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工作机制,理清权责,统一标准,规范事项流程和清单,提出本地实施举措,并定期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根据市(区)工作推进、市场发展等情况,组织开展地热能建筑供热工程试点示范、供热系统评估评价、技术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指导和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中城镇地区清洁取暖专项行动方案》(陕政办发〔2019〕29号)和省厅《关于发展地热能供热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地热能供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地热能供热的统筹指导
(一)要把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节能减排、治污减霾的有效途径,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技术多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力争到2021年底前,关中地区城镇新增地热能供热面积2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供热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二)在热电联产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地热能供暖,采用多能组合供热的技术方法开发利用地热能,进一步提升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
(三)地热能建筑供热方式选择,应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行政区城镇区域清洁取暖规划、地热能供暖发展规划及工作方案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的组织策划
(一)采用地热能供热的新建建筑,应预留供热设备用房、电源、用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和取热井用地。
(二)具备条件的新建居住建筑及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场馆、便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应全面推广地热能供热。
(三)制定地热能建筑供热年度计划。按照本地区地热能自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思路和清洁采暖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等计划。
三、进一步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的建设管理
(一)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包括地热换热系统或地热采灌系统、机房供热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
(二)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工程备案。
(四)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五)应加强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工程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提升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质量。
(六)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热系统竣工验收,建筑验收与供热系统验收可分开进行;供热系统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工程验收资料。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试点示范,研究分析不同技术类型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改造中的应用条件、成本、建设模式,培育地热能建筑供热产业队伍,扶持骨干企业在技术工艺改进、核心设备研发、工程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推动地热能尤其是中深层地热能建筑供热的低成本、高能效利用。
四、建立健全地热能建筑供热统计报告制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地热能建筑供热系统工程进度、开工竣工时间、建筑供热面积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请于次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度统计报表及地热能建筑供热工作进展、措施及成效等情况,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上报下一年度地热能建筑供热计划。
以上事项,请你们根据清洁取暖、散煤治理等工作部署、进度安排,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理清权责,统一标准,规范事项流程和清单,提出本地实施举措。
省厅将根据市(区)工作推进、市场发展等情况,组织开展地热能建筑供热工程试点示范、供热系统评估评价、技术和管理培训等工作,指导和推进地热能建筑供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各市(区)地热能建筑供热计划制定、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等目标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和通报。
2020年3月10日